天价交易下历尽劫难的野生兰花,终于有了“护身符”
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
这称得上我国生态保护领域首屈一指的大事儿。别看新名录总共还不到20页,但从项目启动、专家论证一直到最后的官方发布,历时近3年,汇聚了政府相关部门、学者、非政府组织甚至是社会爱好者的心血。
新名录形成过程中的关键节点 | 整理自[1]
新名录的发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我国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颁布22年后首次得到的调整,而且是系统性的、重大的调整。新名录涵盖各类植物(包括菌类)约1100种,几乎是1999年首批名录的4倍之多。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尤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第一批名录的不足。
譬如说,第一批名录未包含任何一种兰花,而经过修订后兰科一跃成为新名录中被保护对象最多的科,约占总数的1/5。石斛属 (Dendrobium) 等几个较大的属则几乎以全属形式列入。
被“新名录”纳入保护范围的部分兰科植物。杓兰属 (Cypripedium)、石斛属 (Dendrobium)、兜兰属 (Paphiopedilum) 等多个属均以全属或接近全属的形式列入 | 截取自2021年9月7日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作为兰科植物爱好者和(准)科研工作者,我也希望借这篇文章梳理两个问题:兰科植物,一类已长久伴随中华文明的植物,为什么迫切地需要被保护;以及,大众对其应当持怎样的态度。
为什么是兰花?
兰科植物全球现有接近30,000个物种,我国约有1,600余种。它们与中国社会有着深远而密切的联系。公元元年以前的《神农本草经》,已有关于石斛(Dendrobium spp.)、天麻 (Gastrodia elata)、白及 (Bletilla spp.) 等兰科植物的药用记录;而将兰属植物 (Cymbidium spp.) 用于观赏的传统,可能始于三国时期的贵族阶层,并延续到了当代。
图3 元 赵孟頫 《兰竹石图卷》,收藏于上海博物馆。图中开花的植物可能为春兰 (Cymbidium cf. goeringii) | 王翰臣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形态的转变、人口的膨胀以及国际往来的密切化,人类对于兰科植物的影响则更多地表现为无节制、不可持续的开发。其中一些事件,堪称“兰花浩劫”:
20世纪中后期,大批具有观赏价值的兰科植物被采挖(尤其是在我国西南省份),并经由香港地区输出至世界各地,数量以万株计。其中最著名的受害者,是花朵硕大而雅致的兜兰属 (Paphiopedilum spp.)。
图4 兜兰属是20世纪中后期大规模兰花跨国贸易的主要受害者。图为摄于广东省的紫纹兜兰 (Paphiopedilum purpuratum) | 萧徽文
21世纪初,国内曾掀起过一场声势浩大的“国兰热”。“国兰”是对兰属部分传统观赏植物的统称,如建兰 (C. ensifolium)、春兰 (C. goeringii)、蕙兰 (C. faberi)。当时,一株观赏性较好的兰花动辄标价数万元。国内许多地区本来具有丰富的“国兰”资源,但由于许多人在利诱下毫无节制的采集行为,导致一些原本分布广泛的兰属物种在某些分布区几近绝迹。这次炒作最终随着兰花人工繁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逐渐平息,但它对本土兰科资源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至今没有完全消除。
后来,随着电商平台和自媒体的普及,生长在山旮旯里的野生兰花被整个互联网上的“兰花花友”大量消费。原先野生兰花只是被旁边几个村的人挖回来自个儿种,种群兴许还能招架;如今四面八方的需求都来了,这可怎么挨?——这是社会在发展、保护法规却没有跟上的恶果。
图5 由于交通和物流系统的发展,原本较偏远地区的野生兰花消费者群体迅速膨胀。图为云南文山某市场售卖的野生植物,摄于2021年4月。图中包含兰花至少8属9种,目前约有半数被列入了“新名录” | 王翰臣
兰花早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长期以来,所有兰科植物均名列《国际濒危动植物贸易公约 (CITES)》附录,意味着兰花的跨国贸易受到管制。然而该公约无法约束成员国内部的贸易行为。我国也曾发布过包含1000余种兰科植物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讨论稿),但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因而长期以来,除非事发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或伴随生境破坏等少数情况,否则采集、贩卖野生兰花并不受我国法律的制裁。
正因如此,电商平台上商家公开叫卖“下山兰”,或诸如“农民采挖下山兰改判无罪”等报道,常令相关学者们恨得咬牙切齿但又无可奈何。
2016年河南省卢氏县的农民秦某,在山坡上“顺手”采摘了3株“野花”。随后,公安机关以被采摘的是蕙兰为由,对秦某实施行政拘留。后秦某又被提起公诉,一审中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以罚金。
秦某提出申诉,后法院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为依据,认定野生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失误,改判秦某等人无罪。
堪称戏剧性的前后反差,足以反映两个问题:
首先,第一批名录划定的保护范围是否完全合理?
其次,保护政策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是否考虑了民众认知能力的因素?
图6 2020年3月,某官方微博账号发布“青年志愿者采摘野生兰花为援鄂医疗队送行”。尽管该微博随后被删除,但充分反映出我国生态文明教育任重道远 | 微博截图
好在,这个“无法可依”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从今往后,对于划入“新名录”的兰科植物,其相关管理将遵照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开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除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且无论采集的是“国一”还是“国二”,均要求行为人持有采集证。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话题回到兰花本身。
新名录之所以强调对兰科植物的保护,与人类无节制采挖造成的资源量下降有直接联系。当资源量减少到一定程度、同时下降的趋势又没有得到逆转,则会威胁到物种的延续。此时则应该考虑对其实施保护。
如今我国人口总量比任何历史时期都庞大得多,信息交流、物流系统也使得全国各地对野生兰科有着空前的需求。如果说历史上对于兰科资源的使用大体处于“可持续”的水平,那么当今的人类采集毫无疑问地威胁了大量兰花的生存。新名录中新增了兰属全属(兔耳兰C. lancifolium除外;下同)和石斛属全属,大体上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前者包含了所有“国兰”,常作为观赏花卉被采挖,而后者则因为兼具观赏和药用价值面临着园艺界和中药资源开发的双重压力。
图7 因具有经济价值而受到过度采集并致危的兰科植物。左:建兰 (Cymbidium ensifolium),摄于广东省。右:金耳石斛 (Dendrobium hookerianum),摄于西藏自治区。二者为新增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 王翰臣
兰科被纳入保护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通常个体少、分布狭隘且面临潜在风险。绝大多数兰科植物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相对苛刻,仅能够接受特定的生境类型,并且对于环境中的真菌、传粉昆虫种类也有要求。一旦这些环境条件发生改变(在当前全球变化的背景下是尤为可能的),即使没有受到人类的直接影响,也足以引起居群走向衰退。再加上有些兰花自然分布范围极端狭窄,任何一个小种群的状态都可能关系整个物种的存亡。
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暖地杓兰 (Cypripedium subtropicum) 和象鼻兰 (Phalaenopsis zhejiangensis)。二者都是新增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分布范围小、已知个体数量少,而且均为我国特有物种。值得庆幸的是,前者的人工繁育难题目前已取得一定突破,而后者已能实现规模化人工繁育。
图8 因数量少、分布狭窄而面临较高灭绝风险的兰科植物。左:暖地杓兰 (Cypripedium subtropicum),是亚洲地区唯一能够耐受亚热带气候的杓兰属物种;摄于西藏自治区。右:象鼻兰 (Phalaenopsis zhejiangensis),是一种以浙江省命名的蝴蝶兰,但据称在邻近省区也有零星分布;摄于浙江省。| 王翰臣
《名录》此次的调整,还折射出对于传统文化的考量。即,承载传统文化意蕴、在传统文化中发挥一定作用的物种优先保护。譬如名录中新增的石斛属、兰属、天麻和白及 (B. striata),一方面面临着人类的直接采集压力,另一方面它们作为传统药材或观赏植物,可以被视为中华文化的组成要素。
兰花这么宝贵,
为什么不统统保护起来?
本次《名录》并未将全部兰科植物纳入。不过新名录中包含了超过200种兰花,占据约1/5的席位。这个比例,即使考虑到兰科极高的多样性,也一点都不低了。
另外,在本次《名录》的修订过程中,每一个候选物种的进或出都得到了专家的仔细论证。这是为了在最大程度地实现濒危植物保护目标的同时,优化保护资源的配置、节约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比如新名录中将兰属的兔耳兰、杓兰属的离萼杓兰 (C. plectrochilum) 单独排除在外,属内其余所有物种划入保护范围,主要是因为前者叶片宽且短,不具典型的“国兰”特征、面临的盗挖压力也相对较小;而后者分布较广、个体较多,目前几乎不存在有针对的盗挖现象,缺乏人为保护的急迫性。
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将某些物种列入名录反倒可能给它们招致祸患。这通常发生于一些发表较晚或知名度较低的类群。它们原本偏安一隅,但在被划入保护范围后知名度陡增,由此吸引“主观采集者”(即在意识到自身行为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进行采集活动者)有针对地进行盗挖。
当然,为了避免起到这样的负面作用,此处就不举例了。
假装此处有图
写在最后的话
尽管本文的重点在于论述保护兰花的合理性,但如果看得更长远些,生物多样性保护举措的最终落脚点还应该回到人类自身的福利。即,通过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使之可持续地为人类所利用或以其他形式增进人类福祉。而本次名录的调整则是实现其前提——将生物多样性维持在健康水平——不可或缺的一步。
这也就间接说明以保护为由“一刀切”地对待濒危植物资源产业是不合理的,毕竟,以铁皮石斛 (D. officinale) 和金线兰 (Anoectochilus spp.) 等众多兰科植物为对象的人工种植产业方兴未艾,也为大量从业者提供了可靠的经济来源。
应该被抵制的,是那些不可持续、威胁物种延续的资源利用模式。
致谢:
感谢中央民族大学张晴、浙江农林大学以及本人导师为本文撰写提供的帮助;感谢萧徽文先生提供的部分图片素材。
参考文献
作者:王翰臣
编辑:l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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