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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丝就“50年协议”再发声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诉法院”)作出(2023)粤03民终11482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12月作出(2019)粤0391民初725号一审判决,判定所谓“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随后天丝集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天丝集团2月2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对华彬集团提及的“50年协议”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和分析,并直指华彬集团一手炮制了所谓的“50年协议”之争,无视最高院生效判决,一再利用所谓“50年协议”大做文章,同时误导宣传,多次对外声称有所谓的“50年”独家经营权,混淆视听、扰乱司法审判秩序。

对此,天丝集团在最新声明中出示了这份“50年协议”的复印件,从图片中可以看出,该“协议书”标注的签订时间为1995年11月10日,但四个签署方均未加盖企业公章。天丝集团还指出该协议丙方——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从未成立。

在声明中,天丝集团称多地法院均不认可该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在声明中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早就在多份终审生效判决中否定了所谓50年《协议书》的关联性。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属于天丝集团以及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等事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随后,浙江高院、广州天河法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等一致判决认定由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工厂、销售公司及相关方商标侵权,沈阳中院、成都中院、武汉中院、北京知产法院也先后认定华彬关联方及市场销售商“红牛维他命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包括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累计判赔金额超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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